星空体育官方网站星空体育官方网站诚信考试的说明
各位同学:
本学期考试周即将来临,这不仅是检验大家一个学期学习成果的最好机会,也是展现“求是”校训的重要时刻。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道德,更是我们育人的重要内容。孔子曰:“君子怀德”;孟子云:“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每一个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真诚地面对自己,诚实做人、踏实做事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与尊重,才能在人生旅途中走上星光大道,才能在未来的职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积极健康、有序和谐的竞争平台,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数学科学学院向全体同学发出倡议:发扬优良考风,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做诚信学子,杜绝各种舞弊行为,用真实的成绩来证明自己的水平。
现学院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排除外界干扰,认真学习,扎实复习,积极备考,正确对待考试。考试不仅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手段,也是一种敢于正确评价自己,勇于承认学习上的不足,严于自我约束的考验。我们必须要做到先成人,后成才,时刻用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
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于律己,相互监督,共同营造文明诚信的考风,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考试失败仍有机会,考试舞弊失去学位!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维护知识的尊严!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是的态度向自己、向父母、向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祝愿所有同学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附: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摘自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2月修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考核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凭学校医院证明到本科生院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原学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完成考试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回收(禁止学生自带纸张),一律不准由学生带出考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后,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09年12月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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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